台北一名沈姓男子到台北市知名診所進行健康檢查,報告出爐後,僅記載主動脈彎曲,並無其他異常,直到沈男因胸部肋膜積水住院治療,才發現胸部長了一顆達7.4公分的腫瘤,且已擴散至其他部位,1個月後因肺癌病逝。沈男家屬認為該診所醫師判斷有誤,未查出病灶,因此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沈男未能及早就醫與醫師判讀錯誤具因果關係,判兩名醫師應連帶賠償沈的家屬342萬餘元,診所也需負起連帶責任,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沈男2014年10月28日赴台北市一間知名診所健康檢查,就胸部X光檢查結果,報告記載「主動脈彎曲」,未記載其他異常;但同年12月9日,沈男因胸部肋膜積水到一間醫院住院治療,才發現體內有7.4公分大的胸部腫瘤,且已擴散至其他部位,並在隔年1月因肺癌病逝。
家屬認為,沈男在診所檢查時,就應該可以從X光照片看出肺部長腫瘤,但負責判讀X光的陳姓醫師及總結報告的劉姓醫師都判定錯誤,導致沈男未能發現肺部疾病,延誤治療,喪失存活的機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包括喪葬費27萬4800元、沈妻、沈子、沈母撫養費各50萬元、60萬元、80萬元,精神慰撫金各200萬元、60萬元、80萬元,共634萬3920元。
診所抗辯,沈男第一次到長庚醫院檢查也沒有診斷出有癌症,事隔兩天再做一次檢查才發現是「轉移癌」,認為既然屬於轉移癌,已經是癌症第四期,縱使健檢能檢查出病灶,也不影響沈的存活率。另外,沈男健檢前也自行填寫沒有咳嗽症狀,顯示沈男沒有肺癌徵兆。
診所說,治癌中心醫院的鑑定結果僅懷疑有異常,卻未說明是否為肺部腫瘤,或腫瘤是否已經是第四期,加上沈男家屬也未指明診所醫師究竟何處判讀錯誤,認為家屬證據不足,提告並不合理。
法官審酌後,依據治癌中心醫院的報告結果提到,「第一年及第二年的胸部X光片看不出不正常的病灶存在。第三年X光片右胸近肺門處懷疑有一處2~2.5公分的異常,」有必要繼續以X光或胸部電腦斷層做進一步檢查等,足以證明X光片可以查出病灶,但兩名醫師卻未查出,已違反醫療常規。
因此法官認定,若非醫師醫療過失,導致沈男延誤就醫,拖了將近2個月才發現肺部腫瘤,此兩者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因此判兩名醫師應連帶賠償沈男家屬342萬餘元,診所也需負連帶責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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