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宿醉駕車撞死路人,一審被判刑2年4月,他以兒子有分離焦慮症等理由上訴二審請求緩刑,但遭二審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楊男的上訴,全案定讞。
楊姓男子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晚間飲用威士忌烈酒,翌日清晨5時許開車出門,行經桃園市八德區崁頂路與長興路口時,車輛失控衝進人行道,撞死劉姓民眾。
警方到場酒測,發現楊姓男子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楊男2年4月有期徒刑。
楊姓男子上訴二審,表示兒子與前妻分離,而有分離焦慮症,知道他可能因本案入獄後病情復發,希望法院審酌他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非累犯,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酒駕致死事件屢經媒體報導,楊姓男子無視於此,在酒精影響消退前貿然駕車,又貿然超速撞擊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不可回復的嚴重結果,惡性重大。
二審認為,一審判處楊姓男子2年4月徒刑妥適,應予維持,至於楊男家庭狀況,應該是楊男事發前警惕自己謹慎行事,勿釀成大禍累及家人的事由,而非向法院請求輕判的護身符,駁回上訴,維持2年4月徒刑。
楊姓男子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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