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辱罵員警「奴才」、「靠夭」,檢察官認為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不起訴。員警提起公然侮辱罪自訴,士院判郭男拘役15日,緩刑2年,需登報道歉、支付公庫1萬元。
郭姓男子因勞資糾紛,去年11月27日前往台北巿北投區一處飯店,轄區派出所2名員警獲報到場,郭男對員警辱罵「你什麼態度,你一個奴才跟一個主子這樣說話」、「你是奴才,是公僕,拿你的槍出來打我啊」、「你給我安靜,你不要在那邊靠夭」等語。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奴才」是強調現場處理員警的公僕身分,用語尖酸刻薄,但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靠夭」一詞本有嫌惡不耐他人反覆同一言詞意思,但不致使人格評價減損,處分不起訴確定。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提供的新聞資料指出,2名員警向法院提起公然侮辱罪自訴,而公然侮辱罪與侮辱公務員罪保護的法益並不同,若只因侮辱公務員罪不起訴確定,而不准員警提告公然侮辱,有違有權利即有救濟程序的法理,因此認定自訴合法。
法官認為,郭姓男子藉公民公僕、主人奴才對比,刻意抬高自身地位,貶低員警社會評價,而奴才本即具有指人庸才、鄙賤之意,靠夭亦有指對方無理取鬧之意,均已達貶損員警名譽的程度。
郭姓男子也自承,他不會侮辱所有基層員警,他侮辱的就是這2名員警,因為他們EQ太差。
判決也指出,奴才可解釋為主僕間的身分稱呼,但時至今日,也可解釋為對方失去自我人格,有如附屬於主人之奴僕之意,更何況公民公僕泛指現代社會公務員關係,與傳統具有人格附屬性的主人奴才不可相提並論。
法官認為,郭姓男子恣意詆毀員警名譽,欠缺道德、文化水平,假借批評公權力為名,行辱罵之實,犯罪手段毫無可取。
法官審酌,郭姓男子需要的不是刑罰威嚇,而是基礎的法治教育,應由郭男登報道歉作為法治教育,並避免甘願受罰即可恣意謾罵的錯誤認知,也要讓郭男感受類刑罰的痛苦,因此判處拘役15日,緩刑2年,須登報道歉並支付公庫新台幣1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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