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蕭姓男子去年因在國道5號開車時速破百而收到超速罰單,並計違規點數1點,蕭男不服,向監理所申訴被駁回,又再提行政訴訟。法院勘驗後確認駕駛是因急著要送友人就醫,符合行政罰法的「緊急避難要件」,最後不予處罰,撤銷原處分。
據《自由時報》報導,蕭男去年7月27日從國道5號蘇澳交流道北上,在速限90公里的路段以時速112公里通過,超速了22公里,被國道警察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
蕭男收到罰單後,向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提陳述書申訴,表示友人當天有頸部僵硬、頭部疼痛的狀況,診所醫師懷疑是急性腦膜炎,建議轉診大型醫院,自己因擔心友人,才會開快車前往羅東的博愛醫院,但監理所仍裁定蕭男需罰3500元,並計違規點數1點。
蕭男不服,又提行政訴訟,友人康復之後也到法院替他作證。法院勘驗當天就診收據、醫院停車證明、就醫診斷書等相關證據之後,認定友人當時確實有類似腦膜炎症狀,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撤銷對蕭男的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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