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被控利用審理機會,以改判無罪方式,從被告家屬收下10萬元「白包」收賄,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10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花蓮一名曾姓男子因涉嫌毒品案,於民國94年底遭花蓮地院以販賣毒品等罪,判刑20年,曾男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時任花蓮高分院法官的林德盛承審;林德盛後來與曾妻期約賄賂新台幣100萬元,並承諾把曾男涉及的販賣一級毒品的10年有期徒刑部分改判無罪;林德盛並指導曾妻具函代夫求情,以方便改判。
曾妻後來陸續贈送高價洋酒給林德盛,並在林德盛父親過世出殯時,以奠儀名義贈給10萬元白包,林德盛依約把曾男所涉的販賣一級毒品部分改判無罪。曾妻事後再陸續交付後謝金。
花蓮地方法院在103年3月認定林德盛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的秘密消息罪,判處1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120萬元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林德盛10年徒刑,併科罰金80萬元及褫奪公權5年,再加上洩密罪判1年徒刑,應執行10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106年將奠儀案情等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僅就洩密罪部分駁回上訴而定讞。
高院更一審今天就奠儀案情等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他10年徒刑,併科罰金120萬元,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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