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三名女童前年2月,因為玩打火機引燃棉被和衛生紙,造成員工宿舍火警,一名房客葬身火窟,法院今天(9日)判決出爐,女童父母須負連帶責任,判賠613萬元,但孩童家屬表示,沒有錢可以賠償。
目擊民眾vs.記者:「(是員工宿舍嗎)對。」
目擊民眾:「他頭探出來我就跟他講說,現在失火了你趕快下來,我不知道他進去啊。」
前年2月,苗栗泰安這間民宅鐵皮屋起火,一樓屋主是溫泉業者自用,二樓租給員工,總共6人,起火時,在屋內的龔姓男子,疑似不敢從2樓跳下逃生,最後不幸葬生火窟,不過引發火災的是業者女兒和2名鄰居女童,只有3到4歲。
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3位小孩於火災發生的時候,分別年僅4歲4歲、3歲,為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應分別連帶賠償被害人的配偶和子女,總共是六百一十三萬七千零七十七元。」
法院判決出爐,雖然可以再上訴,但家屬說,600多萬賠償金太龐大,沒辦法負擔,而且火災發生時,監視器只拍到3名女童在門口玩,孩子祖母認為判決不公。
女童曾姓祖母:「沒有辦法,(那怎麼辦),不曉得。」
女童林姓祖母:「不公平,沒有人親眼看到點火,不知道是誰點的火,沒有人親眼看到,著火的時候就看到小孩子出來。」
根據法官調查,起火點附近有發現打火機,而且3名女童偵訊時,也說有用打火機點燃棉被、枕頭、鉛筆,再加上火災前,除了3名女童,沒有其他人進出,3名女童玩火害人性命,父母得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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