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在2012年偵辦海巡署隊員涉及走私案時,監聽意外發現有隊長層級涉嫌每月收賄百萬元,縱放10艘大陸漁船越界捕魚,還用暗語告知對勤務編排日期以避開,涉案人之一的前分隊長黃文哲被依照貪污罪判刑5年7個月,另有洩密罪3個月,得易科罰金。
位於金門的海巡署第九海巡隊傳出收賄案,檢方原本因調查毒品案進行監聽,意外發現時任隊長黃文哲與來自福建省石獅市的船家串通,每月固定1艘船收賄10萬,10艘船共百萬元,放任他們越界捕魚。
調查過程中還發現,黃文哲不僅貪汙,還涉嫌用約定的暗語例如「螃蟹」,來告知對方海巡艦艇出動巡邏,提醒對方避開,並給將海巡勤務表給行賄方,甚至允諾若被查獲,也只有驅離,不會開罰。
全案爆發後,黃文哲去職,並繳回犯罪所得,一審被依照貪汙罪判刑5年7個月,洩密罪則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其他同為海巡人員涉案者陳玟君、林黃財、徐良吉,則分別被依貪汙罪判刑2年7個月到5年不等。
一審判決後,黃文哲認為已經繳回犯罪所得,判刑過重請求上訴。二審法官認定他身為國家執法人員卻不知廉潔,收賄縱容陸船隻越界,明顯敗壞風紀,罔顧國家法紀,因此對黃文哲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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