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日前他到一間機車行當學徒,平均每日工作大約12小時,但他不滿從沒加班費,他離職後心有不甘,憤而報警提告。老闆到案後稱說張男是來學技術,彼此非勞動契約關係,但新北地院打臉老闆說法,認定雙方是勞動契約,判他需支付張男18萬餘元的加班費。
檢警調查,張男是在2014年進入該間機車行當學徒,起初薪資僅1.5萬元,直到去年離職前,薪資調整到2.4萬元。張男稱說,他每天早上10點上工,直到晚間10點才下班,工時長達12小時,只有農曆春節和週日休息,連週六都要上班,而且中間並無明確的用餐或休息時間,其他都沒有任何的獎金和加班費。
張男表示,自己從2014年7月到職,直到2018年6月離開,整整待了4年的時間,卻從未領過任何一毛加班費,因此依照《勞基法》規定,他向機車行老闆請求加班費,一共是88萬909元。
對此機車行老闆主張,張男是來學修車技能來當學徒,每天也有各1小時的中餐和晚餐時間,若沒人修車時,其他時間可以自行應用,而且公司對他的上下班和用餐時間並無強制性,張男甚至還常遲到早退,還會帶女友一起上班,公司並未有任何扣薪的懲戒,並主張雙方是勞動契約,張男月領的報酬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面對雙方的說法,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張男不但有上下班時間規定,加上車行內也有4位資深師傅,認定雙方確實有勞動契約關係,不符合招收技術生的法定要件;另外張男除了每日2小時的用餐休息時間外,其餘時間都在車行待命,因此認定這部分也是工作時間,依法需支付18萬元的加班費。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Blueseeds永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