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未來酒駕者若有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可視為有刑法故意的主觀犯意,因此可比照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高處死刑,致人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案將送往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所謂情節重大他指的是直接且故意發生死亡結果。」
蘇揆親自定方向,立刻傳圖宣導酒駕重刑,政院這次通過的修法草案有2大重點一是加重酒駕累犯的刑罰,二是不論酒駕初犯、累犯,只要有殺人故意都可判死,條文也規定,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是死刑一出引發爭議,有學者專家質疑違反憲法中的比例原則,和國際人權兩公約。
立委呂玉玲:「現行的法規酒後駕車,但肇事刑責僅是處兩年以下,導致許多民眾飲酒後抱著不會有肇事情形的僥倖心態。」
立委鍾孔炤:「幾乎大家一致看法就是酒駕零容忍,就是要把現有刑責能夠拉得更高,甚至也有委員認為酒駕致死應該要死刑認定。」
立委提案支持酒駕死刑,但也要法務部能執行死刑,不然修法到最後,恐怕對於防制酒駕毫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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