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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失利要彌補子女 大膽公所約聘工索賄廠商200萬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3/21 07:51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一名約聘僱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趁機向廠商索取賄賂。(圖/翻攝自土城區公所臉書粉絲團)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一名約聘僱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趁機向廠商索取賄賂。(圖/翻攝自土城區公所臉書粉絲團)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1名約聘僱員工,利用在工務處上班職務之便,向路燈工程得標廠商索賄200萬元,藉此彌補他投資失利的資金缺口,結果反遭廠商舉報貪汙。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動。

檢警調查,42歲的嚴男是在2014年12月到土城區公所擔任臨時約聘雇人員,在2015年7月,負責土城區的節能路燈換裝、維護案的督導、查核工作等業務,沒想到隔月竟利用職務之便,約得標廠商的羅姓代表碰面,佯稱還有200盞節能燈沒換裝完成,之後又稱說自己有評核權,分數高低會影響工程款的支付多寡,但自己可以幫忙提高分數,索賄200萬元,希望對方幫助解決他經濟困難。
 

羅姓代表得知後,隨即表明不會支付,並向主管機關檢舉。廉政署展開調查,嚴男坦承犯行,稱說是因為自己的投資失利,導致婚姻破裂想要彌補子女,才會向廠商索賄。檢方訊後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他,考量他並未實際收取賄款,也無任何前科,20日依未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處1年10月,緩刑4年,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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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索賄#廠商#投資#貪汙#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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