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檔說,當時請附近民眾幫忙錄影蒐證,但員警卻以不要聚眾鬧事,把目擊者驅趕離開,雙方到警局做筆錄,員警還告訴騎士,壓制嫌犯的行為算是互毆,讓他無法接受,因為明明只是自我防衛、保護女朋友,怎麼後來也可能被對方提告傷害,對此警方解釋,有了關鍵畫面,也不一定需要目擊者作證,目前也沒有將男友列為被告。
被害女子vs.計程車司機:「可以幫我錄影嗎?他從我們機車上面把我們打下來。」
記者李潔:「雙方發生糾紛的地點就是在這個位置,當時被打的女子,請旁邊的民眾拿出手機錄影蒐證,但警方疑似不想現場民眾聚眾鬧事,把他們全部驅趕離開,也導致情侶檔到現在還是找不到重要的目擊證人。」
被害女子李小姐:「就有一個民眾過來說,他從一開始就有在錄影全程,要不要提供給我們,然後警察就斥喝他說,我們在問話,你沒看到嗎,走開!」
越說越生氣,因為現場除了員警、嫌犯的朋友,計程車司機與目擊民眾全在場,但員警卻把目擊者趕走,更誇張的不只這些。
被害騎士黃先生:「(警察)他跟我說,我們兩個是互毆,我女朋友是被害,然後我當下我也傻掉了,就是為什麼我跟他是互毆,如果我是互毆的話,我們兩個應該一起銬走才對啊!」
明明只是保護女友,怎麼變成互毆?律師指出,如果正當防衛,也確認對方不會再攻擊,就不能繼續動手,防衛過當還是可能觸法。
被害騎士黃先生:「(嫌犯)他大概高我女朋友兩顆頭耶!他把我女朋友抓起來摔,我沒有辦法我一定要、我一定要保護她的安危。」
情侶檔事後回警局筆錄,但事件處理到最後,讓他們更傻眼的是,明明已經壓制嫌犯交給警察,為什麼警局沒將醉漢依現行犯移送?
為了保護女友,男子出手壓制卻被認為可能是互毆,到底算不算防衛過當,必須交由法官判斷,但嫌犯沒在警方眼下動粗,不算現行犯,又有蒐證影像佐證,目擊者的供詞與調閱監視器,也許已經沒有這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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