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蘇炳坤被控涉及銀樓強盜殺人案,判刑15年定讞,經聲請再審成功,獲判無罪定讞,他聲請刑事補償,高院認定他被關891天,補償以每天最高額5000元適當,共計445萬5000元。
蘇炳坤被控於民國75年3月23日凌晨,夥同員工郭中雄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竊盜,遭發覺後竟由郭中雄持菜刀砍殺店東陳榮輝,再劫取金飾逃逸。
蘇炳坤被檢察官以懲治盜匪條例的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起訴,判刑15年定讞,一度入監服刑,89年獲總統赦免罪刑。蘇炳坤以新事實、新證據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106年獲高院裁准。
高院107年8月初做出再審判決,判決蘇炳坤無罪,因檢方沒上訴,後來無罪定讞,也創下經總統特赦有罪定讞的被告獲准再審並改判處無罪定讞的紀錄。
蘇炳坤聲請刑事補償,並於1月底與妻子出庭,蘇炳坤在庭上說,共遭羈押891天,請求刑事補償每天最高新台幣5000元,總計445萬5000元,還哽咽說「補償多少不是重點,因為再多的補償也無法補償我的青春」。
高院日前審酌蘇炳坤為國小畢業的智識程度,案發時年齡為36歲,正值壯年,已婚,育有年僅4歲至國一的4名子女,為家中經濟支柱,經營家具工廠及店面,因專做高級家具,於新竹當地頗具名聲,每月收入約10到20萬元,僅因前與他人有過糾紛,而無端遭受指控為強盜殺人共犯,除受羈押及徒刑的執行,更因此遭受員警違法、不當刑求逼供,身心受有極大創傷。
高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蘇炳坤雖於89年獲總統特赦而免受刑罰執行,但他因強盜殺人案,導致事業全毀、家庭失序,人生精華歲月因而飽受艱困,所受損害至深且鉅,認定他遭押891天,每天以最高額5000元做為補償,尚屬適當,因此裁准許補償445萬5000元。
高院指出,蘇炳坤如不服,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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