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郭姓女子在2018年抓到江姓丈夫出軌魏姓弟媳,當時要求2人賠償280萬元,並簽下「保證不再聯絡」的協議書,若違反則再賠償250萬元。沒想到僅過3個月,江男再度與魏女上摩鐵,郭女憤而提告,要2人履行協議書要求,不過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郭女先前已經拿到280萬元,再拿250萬元金額過高,因此判2人賠償郭女50萬元。
起訴指出,郭女與江男結婚25年,2018年2月,她意外發現丈夫與媳魏女竟然有姦情,氣得揭穿一切,要求2人賠償280萬元外,更簽下協議,承諾未來不可以任何方式聯絡,否則要無條件賠償她250萬元。然而,3個月過後,江男與魏女又分別在5月31日及6月5日相約摩鐵發生性行為,江男更一度到魏女家中,孤男寡女共處一室。
郭女發現後,要求2人履行協議書內容,但2人辯稱是因為要賠償郭女的款項,所以經營團購,恰好江男在販賣芒果及果乾,可以給出較高折扣,才因此聯絡,沒有任何妨害家庭行為,更表示協議書金額過高,超出一般同類型案件違約金額。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江男、魏女將會面場所選在「非社會一般通念認可之正當社交場所」的汽車旅館,明顯不妥,且就算真是公事,2人接觸聯絡已違反協議書約定條款,需給付違約金,不過考量上次2人已賠償280萬元,再賠250萬元確實已超過實務上一般類似案件的金額,因此將違約金額酌減至50萬元。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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