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劉姓女房東,去年1月將房子租給郭姓男房客,結果才住短短3個月,郭男就在租屋處上吊自殺;劉女不滿房屋變凶宅跌價,向郭男繼承人求償2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郭男自殺時,無法理性思考對於外在環境的利弊,難認有故意侵害房東的財產利益,23日判劉女敗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郭男去年1月向劉女租屋,同年3月就在屋內上吊自殺,劉女認為郭男自殺害房屋變凶宅,市值減損200萬,短時間也租不出去,依民法「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租約規定「有約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要求郭男繼承人賠償200萬元。
郭男繼承人經傳喚未出庭,也沒透過書面作任何聲明或回應;法官認為,一般人對於自殺者抱持同情和遺憾,很少對自殺者違反道德而須加以譴責,因此自殺行為是否違背善良風俗仍有很大疑義。
法官指出,郭男並非故意讓租屋處變凶宅,而且租約中的租賃物保管是著重在實質是否受損,郭男自殺行為並未造成房屋實質損害,因此駁回劉女聲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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