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駕車不滿計程車司機按喇叭及超車,攔停計程車及毆打司機還搶走鑰匙1串,27天後見警才交出鑰匙。高院認定為累犯,判刑6月。本案若上訴,可適用大法官第775號解釋。
高院資深法官指出,因本件為大法官昨天做出第775號解釋(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之前就已宣判,可知高院判決不受解釋意旨約束,不過因本件還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若案件上訴,三審法官須就大法官775號解釋意旨進行裁量;吳男則可具狀指摘適用大法官775號解釋,請求輕判。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在民國106年8月6日上午6時許,駕車沿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高架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過程中數度違規跨越雙黃線變換車道,因不滿後方計程車司機按喇叭示警並超車,竟駕車超車到計程車前方攔停,待司機下車理論時,持手電筒防衛棒毆打司機,還擅自拔走計程車鑰匙1串(含汽車鑰匙及住家鑰匙)就駕車離去,造成計程車司機無法發動車輛,而受困在高架道路上。
判決書指出,計程車司機報警處理後,警方於同年9月1日循線找到吳男,吳男才將鑰匙交給警察。
高院審酌,吳男犯案當下為44歲成年人,明知行車糾紛應以理性態度處理,卻持手電筒防衛棒毆打被害人,審酌他有妨害自由前科,為5年內再犯罪,視為累犯,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犯行構成傷害罪及強制罪,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從一較重的傷害罪論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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