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一名張姓男子在火車站見到一名女子落單,上前攀談並假好心的說可以提供住宿的地方,誘騙她到農地貨櫃屋後性侵得逞;台南高分院將張男以觸犯4次強制性交罪,各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9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嫌於2016 年1 月中旬晚間,在雲林的火車站附近,見女子獨自一人,哄騙說可以到他家休息一晚,女子因與媽媽吵架憤而離家,加上身上只剩不到100元,跟隨張前往農地旁貨櫃屋。
沒想到!凌晨2點多,張男突然色心大起,強壓到女子身上,隨後強行性侵4次,直到隔天被害女趁張男不注意時,偷打電話向母親求救,隨後跟張男表示母親已報警處理,張男這才放她走。
法院一審將張男依觸犯強制性交罪共4罪,分別判處6年8個月徒刑,張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酌,認為張男的犯罪手段雖違反被害人意願強制性交,但張男僅以身體壓制,並未使用其他暴力,認為犯罪手段不符從重量刑,因此撤銷一審原判決,依強制性交罪4次,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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