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2015)年7月,新北市一名員警陳昭宏,執勤時遭到酒駕女駕駛高速衝撞,害他雙腿粉碎性骨折,最後右小腿截肢;經過調查,這名女駕駛陳姓駕駛,根本就是酒駕累犯。新北地院依酒駕致人重傷罪將陳女判刑2年10月,民事部分也連累自己的媽媽須連帶賠償1107萬元,因為陳女酒駕開的是媽媽的車。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均未認定陳母和車禍有關,改判陳母無須賠償。
事發當天上午8時,適逢時任行政院長林全外出視察,新北市蘆洲警分局交通隊在台65線高架道路執行交管勤務,陳女開著母親的車行經該處,由於酒駕注意力降低,未注意交警指揮減速、變換車道,竟猛力撞擊正在警車後方擺放交通錐的警員陳昭宏(37歲),害他雙腿遭兩車夾擊而粉碎性骨折,陳員日後開庭時,忍不住落淚「一生前途都斷送」。
經酒測陳女酒測值高達0.87;事後她坦言自己是累犯,每次喝酒就會闖禍,願意用一輩子分期賠償,但因無業,根本拿不出錢來,二審陳女被判2年10個月有期徒刑,目前入監服刑中。至於陳母,一審法官認為有連帶賠償責任,但陳母強調,女兒並未經過她的同意就開走車子,並不是她開的車,人也不是她撞的,又刑事訴訟中也未認定她是共同侵權人,陳員不能對她請求連帶賠償。
法官則認為,包括檢方的起訴、一審判決都僅有陳女為被告,並未認定陳母同意女兒駕駛她的車輛,也無任何故意、過失情事,因此要求陳母連帶賠償部分於法不合,改判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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