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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父打死女嬰藏床下 11年後自首判處9年

記者 黃筱淇 / 攝影 林義邦 報導
發佈時間:2018/12/28 23:49
最後更新時間:2018/12/28 23:49

高雄一名父親,12年前照顧剛滿月的女兒,因為受不了小孩哭鬧,失手打死女嬰,沒報案也沒將孩子下葬,而是用包巾包覆,再放在塑膠盒內,藏屍11年,搬家5次都帶著嬰屍,直到去年10月良心不安而自首,高雄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致死罪,判處9年徒刑。

圖/TVBS

 
嫌犯(107/10/20):「對不起。」

去年10月,曝光的藏屍案,林姓嫌犯失手打死女嬰,屍體藏了11年,12月28日,高雄地院做出判決。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11年來都一直把這個屍體,藏放在他的租屋處,多次遷移的行為是非常的不適宜,考量他在11年後,他是自己出來主動自首,處有期徒刑九年。」

 
圖/TVBS

還原這起命案,2005年12月,林姓男子和太太生下女嬰,隔年1月10日晚間,男子獨自在租屋處幫女兒拍嗝,孩子哭鬧,他情緒失控,徒手重擊剛滿月的小嬰兒頭部,造成女嬰頭頂骨折,顱內出血昏迷,男子把孩子擱置在床上後外出去,返家女嬰已經斷氣,怕被發現,用毛巾包覆放在塑膠箱子內,藏在床板下,一藏就是11年,過程中五次搬家都帶在身邊,直到去年10月,良心不安,捧著盒子到警局自首。

圖/TVBS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被告他是成年人,他對兒童為加害的行為,依照這個兒少法的規定,是必須要加重刑其刑,但是又因為他是自首的關係,再依照刑法的規定,要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女嬰當時剛滿月,頭骨發育中,而嫌犯是成年人,力氣大,即使是以手掌拍打,但對強褓中的嬰兒來說,顯然有重傷害犯意,更因此導致死亡,又考量他自首,也並非毫無悔意,量處9年徒刑,12年前殺害親骨肉,12年後終究得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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