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案遭判無期徒刑定讞的蔡京京被控7年前到北市超市偷竊牛排等食材,一審判她拘役50天。案經上訴,高院二審認為蔡女犯後態度毫無可取,今天改判有期徒刑3月。
蔡京京與丈夫曾智忠另被控民國101年5月間勒斃蔡女母親並棄屍,最高法院105年5月間,判兩人無期徒刑定讞。
一審判決書指出,蔡京京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晚上8時許,在台北市東區百貨公司的地下室超級市場,竊取高級牛排等食材。
蔡京京步出超市時遭保全攔阻,蔡女佯裝配合返回結帳,卻趁保全不注意轉身逃跑,最後在路邊被保全圍住,警方隨後據報逮捕,超巿人員取回價值近新台幣1000元的牛排等食材。
檢方以準強盜罪起訴蔡女,一審法院於105年2月初認定不構成準強盜,以竊盜罪判她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案經蔡京京、檢察官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蔡女犯後飾詞否認,任意指摘證人性騷擾,企圖脫免刑責,犯後態度毫無可取,原審僅量處拘役50日實屬過輕,
二審審酌蔡京京竊得財物價值非鉅,且已由被害人領回,及犯後毫無悔意等情狀,撤銷原判,改判蔡女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檢察官仍可上訴,蔡女不得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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