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皆遭判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召開接押庭,王男坦承殺人,請求維持不禁見才可繼續寫信給父母,法官諭知續押不禁見。
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今年7月初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為降低再犯危險性,命刑後監護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日審酌二審自行認定王男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但理由不備,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召開接押庭,王男庭上說,他承認全部犯罪事實,對續行羈押沒有意見,他每個月都有寫信回家給父母,請求繼續維持,不要禁見。
王男律師則說,目前還沒收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書,王男歷經起訴、一審及二審程序,相關犯罪事實調查已完足,應無串供及串證之虞,沒有禁見必要。
法官庭末諭知王男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難以具保或責付來取代羈押,本件仍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沒有禁見,押票通知將寄給王男父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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