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稅務員王姓女子替丈夫申報所得稅時虛列不實扣除額,並自己審核案件抵繳不法利益新台幣20萬餘元,她事後自首,被法院一審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36歲王姓女子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稅務員,王女民國99年與黃男結婚後,依法應自行迴避審查配偶或本人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王女103年受黃姓丈夫委託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她先利用電腦登錄綜所稅網路申報系統,將丈夫原應填寫的戶籍地址,偽填為自己負責區域的地址,使系統自動分配丈夫的綜合所得稅案件至自己負責服務區內。
王女明知丈夫未向任職公司承租房屋,也未實際撫養王女的3名姪子,以及未持有符合可申報的醫療單據,仍在申報系統中虛偽登載資料,共計登載新台幣51萬6969萬元的不實扣除額事項。
因王女100年至103年申請留職停薪,103年12月26日復職後,接手自己審核丈夫的綜合所得稅案件,因此抵繳綜合所得稅共計20萬2670元的不法利益,王女在偵查犯罪機關尚未發覺前,在106年6月間向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王女自首、補繳稅額及罰款,犯後深具檢討反省,一審判處她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20萬元罰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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