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林姓男子104年5月間酒駕,撞死酒後臥倒在路上的陳姓偵查佐,還肇事逃逸;二審法院依肇逃致死等罪,判處林男5年6月徒刑,全案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民國104年5月18日晚間10、11時左右,與友人共飲高粱酒後駕車離開;林男翌日凌晨1時左右,行經雲林縣虎尾鎮舊空軍基地南側大門前的道路時,未發現陳姓偵查佐酒後仰躺在地,導致車身底部擦撞陳男的身體,並卡在車底。
林姓男子未停車查看,也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肇事逃逸,拖行被害人845.9公尺;林男肇事後,駕車逃離現場回到住處,並以清水清洗車體後就寢,直到一名廖姓護理師經過該路段,發現被害人躺臥在地,報警處理。
警方調閱監視器,同日清晨5時即逮捕林姓男子,林男酒測值達0.63。
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車禍的發生是偶發事故,被告與被害人間並無仇怨,難認林姓男子有何殺人動機,且肇事車輛的底盤高度,以及被害人的仰躺、胸部厚度等情況來看,肇事車輛的行進,並不必然受到阻礙,因此,林男辯稱未察覺車底有卡到人的情況,並非全然無稽。
判決指出,政府已三令五申,多方宣導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但林姓男子仍不知警惕酒後駕車,且肇事逃逸,導致陳姓男子死亡,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無法同享天倫之樂。
法官審酌,林姓男子事後坦承犯行、無前科,也將新台幣214萬多元的賠償金額,提存於法院,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近日駁回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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