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9月份到新店區一間薑母鴨店和朋友聚餐,席間有喝了一些酒,結束後擔心騎車回家會遭罰和拖吊,於是就沒發動機車沿路「牽」回家。途中有員警出現,強行對他進行酒測,林男自認沒有發動和騎乘行為拒絕,當下被警方開了一張拒測罰單,他不服提出申訴。
林男表示,當時和朋友聚餐後有喝了些酒,擔心騎車回家會涉犯酒駕而遭警方攔查開罰,所以才將車子用「牽」的方式到停車格停放。當時一名員警看到,要求他得進行酒測,甚至還呼叫2、3名同事到場;林男當下要求員警說出被測者的權利,但對方似乎不熟法條,不了解的一概不回答,甚至還對林男嗆聲「不配合就開拒測罰單」,最後就認定林男消極不配合,開出拒測罰單還當場扣車。
更讓林男氣憤的是,該員警開單後還態度不佳地說,「警察沒有義務回答你任何問題,有事去跟法官說!」林男聽後氣炸了,立刻到新店分局申訴,但警方回函卻表示,所謂的「駕駛機車」,是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不管是以什麼方式都一樣;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於以攔停並採行措施,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認定該車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無誤。
看到新店分局的回覆,這讓林男無法接受。他表示自己遵守警方宣導的「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自己是牽車的方式將機車停在停車格內,反而這樣卻吃上拒測罰單非常不合理;民眾配合政府宣導,應該是鼓勵而非利用文字讓民眾陷入不法。若牽車就算騎車,那牽車上人行道的停車格位為何不算違規,同樣的行為不該因為有無喝酒而不同。
對此律師陳以敦表示,林男行為不算騎乘,只要向相關單位提出異議應可撤銷,原則上牽引機車行為是不會構成騎乘的;另在北市警界服務15年的陳姓員警表示,對於該名員警單方認定牽引機車就算酒駕「實在太牽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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