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差1分及格,他申請閱卷後,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的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三閱,陳男以違反規定為由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其中一位委員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判考選部敗訴,另作適法處分,可上訴。陳男若勝訴確定,仍有機會取得律師資格。
判決書指出,第二試的及格總成績為483.50分,陳男拿到482.50分,申請複查發現在「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達配分(20分)的三分之一以上,第一名閱卷委員給了15分,第二名卻只給3分,根據《典試法》規定,遇到這種狀況應該進行第三閱,但考選部調出試卷進行檢視,仍認為沒有達到啟動第三閱的條件。
陳男認為,兩名閱卷委員的分數相差12分,實在讓人難以想像是用同樣的評分標準評閱,從形式上來看,明顯可見判斷餘地差距過大,他們的主觀學說或對時事見解的爭辯不應該由考生承受。
合議庭對照評分標準發現,第一閱卷委員認為「良」第二閱卷委員卻認為符合「劣」。從形式觀察,兩位委員的評斷有明顯兩不相容的歧異判斷,堪認其中有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判斷,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公正衡鑑,符合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因此裁定陳男勝訴,准許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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