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男子丁丁(化名)明知自己是愛滋患者,卻在去年8月時三溫暖時認識一名男子,兩人先後未戴套發生6次性行為,而該男事後無意間發現丁丁參與HIV研究計畫,趕緊到醫院驗血,幸未感染。但男子不滿對方染愛滋一事憤而提告,事後與丁丁達成和解獲賠償,高雄地院審酌丁丁犯後態度良好,依隱瞞感染致傳染於人未遂罪,判丁丁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根據判決指出,丁丁早在2013年間就得知自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下稱HIV )即俗稱「愛滋病」感染者。卻在去年8月底,在高雄市某三溫暖結識被害男,明知未使用保險套或以其他方式隔絕體液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可能導致傳染,卻心存僥倖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在2個多月內與該男發生6次危險性行為。
直到被害男去年11月無意間發現,丁丁參與醫院研究感染HIV患者用藥研究計畫同意書,嚇得趕緊到醫院抽血檢驗,並找丁丁求證,而對方也坦承是HIV感染者,雖然該男經檢驗後未受感染,但他還是怒對丁丁提告。
法院審理時,丁丁坦承犯行,但表示是認為自己體內病毒量偏低,傳染性不高才心存僥倖未採取安全措施,合議庭函詢醫院,證實丁丁體內病毒數量少,傳染性確實偏低。
同時考量他在訴訟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獲被害人原諒並同意法院給予丁丁緩刑等情況,減刑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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