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童姓女子2016年時被派往連鎖KTV負責清潔工作,上班第一天就指控李姓男同事襲胸,求償50萬元,但主管作證完全沒這回事,童女因無法舉證而敗訴。事後發現,童女在台北地院、士林地院也有數起類似案件被判敗訴。
判決書指出,在2016年10月時,童女任職清潔公司時被派到連鎖KTV,自稱第一天上班就被一同清理包廂的李姓男同事襲胸,還強調對方力道強大,就像抓球,讓她左胸挫傷,之後有創傷壓力症候群,要求清潔公司與李男賠償50萬元。
李男出庭表示,自己的確有手肘不小心碰到對方,他馬上道歉後繼續工作,現場還有其他同事,都可證明沒有「襲胸」事件發生;該店的林姓主管則作證,他有指導童女如何工作,但沒有看到襲胸,且直到下班童女都沒跟他反映,是在隔天領到1000元工資後才突然指控李男襲胸,說自己不做了,要公司道歉。
原本因童女無法舉證,在5月時被判敗訴,她提出上訴,指出過去曾遭受多次性侵害,至今心中創傷難平復,近乎崩潰邊緣,所以陳述過程時難免前後矛盾,認為法官不應該依此認定她的證詞不可採信。
二審法官審酌案情後,認為若李男真的大力襲胸,童女當下怎會沒有激烈反應,還若無其事直到隔天,認定證詞有瑕疵,求償50萬元的要求被駁回定讞。
事後發現,童女在台北地院、士林地院都有數起類似的性騷擾訴訟案件,也是指稱對方男性用手大力撞擊她胸部,造成挫傷,有創傷壓力症候群,還出現心悸嘔吐,眼睛無法閉合的狀況,要求50萬元賠償,事後被法官勘驗監視器打臉,認定無性騷擾,判決童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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