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投幣販賣機推陳出新,甚至有業者使用奶瓶造型的瓶身,兩年下來,一度全台超過十處銷售據點,創新的瓶身卻被消費者質疑,瓶身上的圖案拷貝知名卡通人物,業者重新改作,把圖案加了黑框眼鏡,或是放大眼睛,多了吸奶嘴造型,業者承認的確有參考原圖文,但修改幅度和原圖落差很多不算侵權。
民眾:「(你覺得這些改變大嗎)不大,(怎麼說)特徵還是很像。」
民眾:「(覺得有侵犯到著作權嗎)沒有,他只要有一點不一樣,就是沒有侵犯到。」
直接比較原版拉拉熊,奶瓶圖案的眼睛更大,還有假睫毛,吸了奶嘴,比較Hello Kitty眼睛不太一樣,同樣多了奶嘴圖案,貼圖的臭跩貓,兩邊顏色類似,但飲料瓶多戴了付黑框眼鏡,不僅如此,業者粉絲頁公告貼文,不時可見LINE CAMERA的圖案,網友質疑違反著作權,實際找到總店,業者承認有參考,但沒有侵權。
販賣機業者:「雖然我們有變動,我們有改動,但是我們卻沒有侵權的行為。」
業者認為圖案修改和原圖比較,至少一半的差異,根據法律做為商業用途使用,一般來講修改或改作原圖文,都應當取得授權,只是這部分屬於告訴乃論,若真的侵權,依刑法可處三年以下,75萬元罰金,民事部分如果難以證明損害,法官依狀況裁處一萬到一百萬元。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義英:「牽涉到著作權利人的重製,如果沒有合理使用的話,就要得到權利人的授權。」
兩年前創新發想奶瓶瓶身,全台有十處銷售地點,卻因為使用圖案,讓部分消費者感覺似曾相識,創新立意被打上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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