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黃姓員警幫忙民眾處理傷害案件,卻透過警方戶役政系統調閱戶籍資料,還提供給民眾,因此犯下洩密罪,遭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緩刑2年。其實根據規定,無論員警處裡和解、調解還是傷害案件,最多只能提供當事人姓名電話和地址,結果這名員警太熱心便民,反而觸法被判刑。
公益所所長張漢章:「民眾是要來提傷害告訴,他也有要求同仁幫他轉介到調解會,而不是將對照人的個資提供給相關人。」
原來黃姓員警透過戶役政系統,調出狗主人資料,裡頭包含身分證字號、婚姻狀況等,這些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個資,黃姓員警熱心便民,反而吃上官司。
公益所所長張漢章:「太過於熱心給的範圍,有超過這個部分,所以我們發現以後才主動以妨礙秘密的部分,來做函送處理。」
根據規定,警方處理民眾調解、和解或告訴案件時,當事人的通訊資料,員警只能提供姓名電話和地址,但是民眾的「戶內資料」,像身分證字號或婚姻狀況等等的戶籍資料,一律不能提供。
公益所所長張漢章:「其他的家裡面的個資基本上不能提供。」
警方透露,黃姓員警擔任警職多年是老經驗,太熱心想幫忙民眾才會一時疏忽,洩漏超過必要範圍的個人資料,警方坦承有疏失,但也希望民眾就算要調解還是和解,警察是公職受到法律約束,再怎麼攸關民眾權益也不能強迫要求,提供詳細個資,警方不只兩難,更要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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