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駕駛開在國道一號內側車道被警方開出違規單,原因是他開太慢,低於速限110公里持續行駛,奇怪的是駕駛說,當時明明看儀錶板顯示超過100公里,為何警方用雷射槍測到的時速只有95公里,對於這張罰單有疑慮,也懷疑這不是個案。記者採訪實測,果真定速開110公里,警方用雷射槍測到真實速度,只有95公里,國道警察說,無論儀錶板跟真實速度有沒有落差,都是以專業儀器測出來的數字,為開罰基準。
實測結果,專業儀器測出來的真實速度,比儀表板顯示數值慢了整整15公里,如果以定速110開在中山高員林路段,內側車道恐怕就要被罰錢。
警方說,高速公路上內側車道最慢不能低於90公里,最多罰5000元;中線車道最慢要開80公里,外側車道低於60公里同樣要罰,以警方測出時速為主。
像這輛轎車佔用內側車道,被雷射槍一照時速只有90公里,無論對方車內儀表板顯示數字有沒有再往上加,都被警方認定是慢速車,送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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