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天預告訂定「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未來公共停車場應針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設停車位。
交通部說,台灣目前育兒環境仍不夠友善,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的設置數量少,且分布不均,導致育兒家長與孩童外出時常遭遇不便。
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要求特定場域的停車場設置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的停車位,交通部特訂定「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根據交通部公告的草案內容,汽車停車位滿25個、未滿100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設置1個提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的車位;汽車停車位100個以上未滿150個者,至少設置2個;汽車停車位150個以上未滿200個者,至少設置3個,以此類推。
草案中的公共停車場,包括: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的園區、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等附設的公共停車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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