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類消費申訴6000餘件,影響權益,消保處等相關單位與補教總會召開多次會議,完成「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將採兩類機制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消保處統計105、106年接獲的「補習類」消費申訴就多達6000餘件,影響上萬人,且多是一次性或預付型交易方式。
為減低預付型交易糾紛產生時對消費者構成的傷害,陳星宏指出,消保處等相關單位與中華民國補習業全國總會召開多次會議,經過幾個月的討論,終於完成「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正,將採行以下兩類機制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預計一個月後上路。
第一類,「補習費可按月繳納」,考量補習班經營型態與規模大小不一,所得適用之履約保證機制亦有不同;補習費如採「按月繳納」方式,消費者所承受的損失風險應可大幅降低,當服務停止就止付尾款,讓損失金額縮小在已繳費的當月。
第二類,「非採按月繳納的補習班,必須提供履約保證」,履保機制有三種,業者可三擇一,前兩種是禮券的履保模式,即開立信託專戶或提供金融機構履保。
陳星宏強調,由於每家業者財務結構不同,無法做到以上兩種履保的業者,可採行第三種機制,即類似旅行業的品質保證機制,以「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模式執行,從停止補習服務起的6個月內,學員可向加入聯合連帶保證協定的其他性質相近補習班換上等值課程。
陳星宏補充,以上課程可多元化,包含一般授課方式,或是電視、廣播、函授、電腦網路等方式,等值則以課程標價計算;此外,中華民國補習業全國總會已報教育部成立補習班的共保機制全國聯合會,讓此機制可運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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