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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券過期可換回等值現金 服務不可差別待遇

記者 谷庭 / 攝影 盧宏昌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1/04 12:3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今年開始民眾買餐券保障更多了,如果使用餐券餐廳不給訂位,依法最高可罰50萬元,另外餐券放到過期除了可以繼續使用外,也能以當初實際購買的金額換回現金,因為過去3年總共有96件餐券糾紛,法令修正避免餐券用不完又退不得。

每次旅展總一堆人搶買餐券,一次帶上厚厚一大疊都想撿便宜吃好料,不過餐券爭議層出不窮,過去餐券毀損不給用或是用餐券就不能訂位,這些從1月1日開始都違法要開罰。

消保官王德明:「說我是用餐券訂位,他說抱歉餐券訂位我們位子已滿,那用現金是有,但是依照現在的規定是不允許的。」

民眾:「很多促銷的東西固定就給你2桌而已,就會訂不到你想訂的時間。」

民眾自保還可以錄音、錄影蒐證再申訴,業者不改最高可罰50萬元,另外有人餐券放到過期,現在也能看你實際購買的金額換回現金。

消保官王德明:「面額一張1000元,那他買的時候通常都有個折扣,折扣是900的話,那如果它超過這一年的優惠期間的話,它價值應該還是存在900元。」

等值換回,其實像102年就有46件餐券申訴糾紛,103年有37件,這兩年都是因為食安風波掀起退餐券潮,爭議就跟著多,104年有13件,3年總共96件。保障法令也逐年更新,現在如果是記名禮券遺失,只要能拿出發票或有證明也可要求補發,業者能加收票券成本費,不過消費者適量購買才是最根本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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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餐券#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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