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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1條誰能接受?禁跟同事用餐、不給春假…

編輯 蒲映汝 報導
發佈時間:2015/09/18 10:5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圖:爆料公社)

勞基法保障台灣勞工權益,大多企業皆能遵守政府規定,但部分公司仍私下要求員工簽署不合理的守則公約,有網友在臉書上PO文踢爆,新北一間護膚企業列出11條員工守則,要求新進員工簽署,所有細項皆違反勞基法規定,甚至有網友在底下留言,砲轟公司是在『強姦員工』。

「遲到1分鐘視同請假」、「上班時間勿用個人手機」、「上班時間與同事不准有任何交流、使用通訊軟體」、「中午用餐須分開吃」洋洋灑灑列出11條規定,但怎麼看都奇怪,尤其是給假認定,更是讓大批網友大罵,虐待員工。依照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但此份員工守則第7項、第8項,卻載明工作未達1年者,不給予年春節年假,工作未達6個月,不給予連續假期,明顯違法。

另外,員工生病、有急事,請假在所難免,但該公司規定,周休假日、連假請假1天須扣2天薪資,當月請假超過2天,改以日計薪,請假當日的勞健保,也要員工自行負責。不合理的員工守則,實在讓人難以接受,該名網友直接留言當員工在賣身,氣到直喊:「老娘不簽先走了!」

 


#員工守則#勞基法#違法#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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