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爆發米迪亞暴龍隊假球案,前球團老闆施建新當時被起訴獲判無罪,但是隔7年上網搜尋他的名字,仍舊和「假球」字眼連在一起非常困擾,希望比照歐洲「被遺忘權」判例,透過律師要求台灣Google將他的建議關鍵字移除,卻被台北地院判敗訴,理由是,告錯對象,應該告Google總公司。
Google搜尋列上,輸入「施建新」3個字,建議搜尋的關鍵字,總會出現「假球」詞句,讓前米亞哥暴龍老闆施建新,非常困擾,2008年當時案子他被起訴獲判無罪,引用歐洲地院「被遺忘權」概念,舊資料、損害名譽隱私,都可請Google移除,但他向Google台灣分公司提出要求,最後卻被台北地院判敗訴。
施建新委任律師徐志明:「因為台灣科高在訴訟過程中,他是抗辯說,他只負責行銷,只負責收錢,(我們主張)消保法其實是有規定,就是你是行銷 負責行銷服務的人,我們認為你應該要跟,提供這個服務的人一起,負連帶的責任。」
施建新提告的是,台灣Google分公司,但他們表示只負責台灣的行銷業務,搜尋處理是總公司負責,施建新要提出上訴,法官卻建議改告美國Google公司,換句話說要移除舊資料,只能跨海要求美國Google,台灣方面不負責這業務,但對此還無法向Google方面求證。
施建新委任律師徐志明:「日本已經有這樣的案例了,(希望我們是)台灣或中華民國,第一個這樣的案例,去承認『被遺忘權』。」
律師表示還沒收到判決書,對此一定會提出上訴,希望台灣能比照歐洲辦理,顧及「被遺忘權」,不想讓汙點跟著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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