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有關代理孕母的爭議不斷,立委今天提出具體方案,規定代理孕母的條件不得在四等親,也就是堂表親屬都不行,聽到這個限制,推動代理孕母法案多年的和信藥劑科主任陳昭姿說,這只會讓無法生育的婦女更失望。
這是民國91年衛生署送交立法院審查的人工生殖法草案,第17條明文禁止代理孕母,而歷任署長對於代理孕母這個問題,始終沒有定論,立委賴清德和邱創良首度提出具體方案,代理孕母的條件限定必須是20到40歲婦女,同時曾經生過小孩,而且與受術夫妻不得是四親等內的親屬,也就是不得是堂表親屬關係。
為什麼作出四等親的限制?立委擔心姊妹擔任代理孕母可能有違倫理,但這個規定,看在長期推動代理孕母法案的和信醫院藥劑師主任陳昭姿的眼中,相當殘忍。
但為了爭取代理孕母在國內合法化,陳昭姿努力了8年,現在他已經認養了一個小孩,也不打算再找代理孕母,不過看到各界為了這件事情爭論不休,他寧願法令永遠不要通過,因為沒有立法,至少就代表沒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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