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忙一場!他在2年內換屋 卻忽略「關鍵期限」20萬退稅款飛了

換屋族若要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除了符合要件,也要留意期限。(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務必留意買賣2年期限。桃園稅務局提醒,民眾有換屋需求,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買賣在2年期限內並符合條件,就能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而關鍵的2年期限不是單純看買賣契約日期,若後買或後賣的土地移轉超過30日才申報,就會改以「申報日」作為末日,如此一來,即使簽約時間看似在2年內,卻可能已失去退稅資格。
買賣2年期限內、符合5要件可申請
稅務局指出,民眾有換屋需求,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買賣在2年期限內,且符合以下5要件,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5要件包含: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地出售前1年內及重購地重購後無出租或營業;新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為先買後賣案件,應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2年期限如何計算?
其中,關乎是否能退稅的關鍵之一,在於買賣是否於2年期限內。稅務局說明該如何計算認定,「始日」是以先賣或先買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末日」則視後買或後賣土地移轉是否如期申報,即訂約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者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則以申報日為準。
稅務局舉例,小李先出售A地,於113年3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後於115年1月31日立約購買B地,並於同年2月20日,也就是在訂約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B地土地移轉現值。因此先賣後買期間未超過2年(113年3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其他要件若也符合,就可以在出售A地所納土地增值稅額度內申請退還。
反之,如果小李於115年3月15日才申報新購B地移轉現值,因逾期申報已超過買賣2年期限(113年3月1日至115年3月15日),就無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痛失20萬元退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