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該怎麼分?律師蘇家宏分享,一名41歲的母親擔心若先生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會動用她多年來替孩子買的台積電股票。對此,蘇家宏給予5點法律建議。
花用須為了孩子利益 父母不能挪為私用
蘇家宏在臉書粉專發文分享,一名母親焦慮表示,自己想離婚,但先生堅持要孩子的監護權,而孩子名下有她多年來替孩子買的台積電股票,因此憂心詢問:「如果先生拿到監護權,他可以把股票拿去分嗎?我能不能主張孩子名下台積電股票的一半?」。
對此,蘇家宏指出,監護人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親權行使人(監護人)在法律上的確有權利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也可能因此賣掉孩子的股票,也可能動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不過,每一筆錢的花用都必須「為了孩子的利益」,法律有嚴格規定,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必須完全以子女的利益為準,絕對不能挪做父母自己的私用。
孩子資產不列入夫妻財產
蘇家宏續指,媽媽多年來贈與給子女的股票,在法律上財產權就是屬於孩子的,不再是父母的財產,不能任意拿回來。既然股票是孩子的,就算先生最後取得監護權,這些股票也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來計算,所以媽媽不能因為先生監護孩子,就主張要分走孩子名下的一半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