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針對環境破壞行為大幅加重處罰力度。未來一般民眾亂丟垃圾,罰款上限從6000元提高至10萬元,囤積症開罰同樣可達10萬元。此外,若垃圾從車上丟出但行為人不明,環保單位可直接開罰車主;商業違法傾倒廢棄物的最高刑期,也從5年增加至7年。


彰化環保局長江培根表示,以往環保機關須負舉證責任,未來則改由車輛所有權人負責舉證,若車輛所有權人無法證明行為人身分,環保單位可直接對車主開罰。
江培根認為,刑期加重將產生嚇阻作用,被告為減輕刑期,會更願意承擔環境復原責任。
新法除加重處罰外,也賦予環保單位新的執法權力。針對經常遭非法傾倒垃圾的地點,可直接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甚至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工具進行監控。即使垃圾從車上丟出時未能辨識行為人,仍可對車主開罰,讓違規者無所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