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5個月卻要「繳稅15個月」 稅務局曝原因:沒算錯

  • 記者周筠羚
  • 發佈時間:2026.04.24 15:17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2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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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新制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2026房屋稅新制上路改為「按年課徵」,就算買房不久也可能會被收較長稅額!有位林小姐反映,今年2月才買屋,實際持有時間僅約5個月,卻被課稅高達15個月。雲林縣稅務局解釋,因房屋稅新制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最長可能出現課稅月數達16個月。

房屋稅「按年課徵」最長16個月

115年房屋稅5月1日開徵,有位林小姐今年2月初才購買新成屋,實際持有時間僅約5個月,115年房屋稅單,課稅月數竟高達15個月。對此,雲林稅務局解釋,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當天登記的房屋所有人,即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若房屋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因已超過當年度的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次期課徵,並由次年2月底的所有權人繳納。次年期課稅月數最長可達16個月。

房屋買賣誰負擔房屋稅?

以林小姐為例,其購買房屋自114年4月起課徵房屋稅,所以114年4月至114年6月間的房屋稅會併到115年期一併課徵。林小姐為該屋115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需負責繳納該年度12個月全部稅額,加上114年4月至6月的稅額,總共是12+3共15個月的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買賣雙方如在契約中約定由誰負擔房屋稅或按比例分攤,屬當事人雙方私權約定,並不影響稅捐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人,實際開立的房屋稅單,仍會依每年2月底的房屋登記資料為準,由該時點的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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