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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娃娃機「少做1事」恐罰15萬!稅務局:只放一台也會違規

編輯 邱子嘉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17 10:53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17 10:53
若擺娃娃機供民眾出價娛樂,就須辦理娛樂稅代徵及報繳手續。(示意圖,與事件無關/TVBS)
若擺娃娃機供民眾出價娛樂,就須辦理娛樂稅代徵及報繳手續。(示意圖,與事件無關/TVBS)

5月報稅季開跑倒數,有些人看中娃娃機熱潮,盤算能靠此賺外快,增加收入,但有可能會因一時疏忽,讓血汗錢噴飛。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分享案例,民眾陳先生租下店面擺娃娃機,結果因遭人檢舉沒有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而可能面臨最高15萬元罰鍰。對此,稅務局提醒,超市、雜貨店、便利商店等場所,業者容易忽略而成為違規高風險區。
 

租店擺娃娃機賺外快 遭檢舉先噴錢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民眾陳先生看中夾娃娃機熱潮,租下黃金店面風光開業,但營業不到2星期就被人檢舉沒有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要被處罰鍰。
 
 

未在「開業前」辦理娛樂稅籍登記 最高罰15萬


稅務局說明,只要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就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應於「開業前」完成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娛樂稅雖屬低稅負,但罰鍰相對較重,若未在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經查獲將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只放一台「投幣式設備」也要辦理


稅務局表示,除了大型專門店外,坊間也常見在超市、雜貨店、便利商店、小吃店、書局或診所等場所,設置具娛樂性的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電動搖搖馬等「投幣式設備」。

 
稅務局提醒,不論是自行設置或提供他人寄放,即使僅擺放一台設備,只要供民眾出價娛樂,即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須依法辦理娛樂稅代徵及報繳手續。請相關業者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報稅季#娃娃機#娛樂稅#娛樂稅籍登記#報稅#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投幣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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