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準備繳稅!財政部新規:月入5萬須報稅 明年7月正式開罰

  • 記者羅喬薰
  • 發佈時間:2025.12.23 18:07
  •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23 18:07
影音平台創作者、網路銷售業者收入若達一定標準,即納入我國營業稅收對象。(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影音平台創作者、網路銷售業者收入若達一定標準,即納入我國營業稅收對象。(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財政部9月10日正式公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針對在社群媒體、影音平台或線上媒體發表影片、圖文並從中獲利的「網紅」,以及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的平台,訂出營業稅課稅標準。

創作者、網路銷售業者注意!達金額就得報稅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四方交易的新型態增多。為避免課稅認定模糊,特別訂定本規範作為依據。境內網紅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包括在台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人員協助經營,或單純透過網路銷售,只要達到目前標準:銷售額每月達10萬元、提供勞務(如創作內容)達5萬元,就須進行稅籍登記。

財政部指出,網紅的創作內容屬於「表演勞務」,不同於一般受僱工作或專業執業,但若符合營業人資格,就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平台向廣告主或觀眾收取的廣告費、訂閱費、付費內容費用,以及從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則依各自的收入性質,申報並繳營業稅。

國外觀眾所得不納入稅收範圍


但是否課徵營業稅,與觀眾群所在地有關。財政部舉例,若網紅將內容授權給國外平台(如 YouTube),只要觀眾在台灣,該部分分潤收入就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需依規定申報;若觀眾在國外,則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設立緩衝期,至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在此期間內,網紅或平台若因不熟悉規定,未辦稅籍登記、未開立發票或漏報營業稅,將暫不處罰,但仍鼓勵主動補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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