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中所訂的被申訴人若是「最高負責人」,公司常會無法客觀處理。為了防止類似狀況再發生,勞動部今(2)日預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作細則草案將「實際負責人」更明確定義董座配偶、董監事等六類人都包含在內,未來修正後,被害人若遭實際負責人性騷擾,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可處以1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鍰。
勞動部條平司黃琦雅司長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受雇者和求職者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而勞動部常收到地方主管機關反映「最高負責人」的定義在認定時,常會有些困擾,為了不讓類似的狀況再發生,因此,預告修正草案內容,把「實際負責人」更明確的定義。

勞動部邀集了地方主管機關、學者跟法律專家等人來討論,最後完成這項修正草案,明確訂定「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的定義。包括了公司的董監事、實際具有人事、財務相關權利實際負責人、持股有20%的股東(經過工會股東或廠商指認有具體事證的,或是已經改選,但還沒有登記的)、董事長的配偶或三等親,另外,還有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務之人,他可能不是企業實際權力最大的,但他名稱掛總裁等類似之人。這樣在執行上,法令上可以更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