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正式展開,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阿強(化名)於111年度申報時將失業多年的哥哥阿志列為「無謀生能力」親屬,爭取9萬2,000元免稅額,卻因不符規定被剔除。阿強不服申請復查並提起行政訴訟,最終遭駁回確定。北區國稅局提醒,申報扶養需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明定的「無謀生能力」標準,並需檢具證明文件,否則將影響免稅額認列。
阿強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主張扶養已成年且長期失業的哥哥阿志,並要求列報9萬2,000元免稅額。然而,北區國稅局經審查後,認定阿志僅為失業,未達「無謀生能力」法定標準,遂將其剔除。阿強不服,主張哥哥完全沒有收入,理應准予免稅,隨即申請復查。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僅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兄弟姊妹、子女,或已成年但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方可列為扶養親屬。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謀生能力」須符合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長照失能或監護宣告等明確條件。阿志雖長期失業,但並未取得相關證明,也未被監護宣告,因此不符免稅資格。
最終,阿強的復查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時,申請「無謀生能力」免稅額,必須自行檢視並提供足夠證明文件。民眾應依照規定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