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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淹水成災!全台天然災害救助金申請、補助金額及條件一次看

作者 柯勝文
發佈時間:2024/07/26 14:29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9 17:03
颱風補助-災害補助-天然災害救助金-災害補助申請-天災補助-災害救助金
凱米颱風重創中南部,帶來嚴重淹水災情。(圖/TVBS)

凱米颱風來襲,部分地區釀成災情。全台各縣市都有天然災害救助標準,若達標準就能提出災害補助申請。各地政府也因應颱風災情,提高淹水補助金哦。究竟災害補助怎麼申請?災害救助金有多少?全台災害救助懶人包一次看懂。

目錄

 
  • 基隆市
  •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新竹市
  • 新竹縣
  • 苗栗縣
  • 臺中市
  • 彰化縣
  • 南投縣
  • 雲林縣
  • 嘉義市
  • 嘉義縣
  • 臺南市
  • 高雄
  • 屏東縣
  • 宜蘭縣
  • 花蓮縣
  • 臺東縣
  • 澎湖縣
  • 金門縣
  • 連江縣
 

基隆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災害救助對象包括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等情況。所稱災害的種類,指的是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救助之對象如下: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 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 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 財物受損救助:住屋遭火災、風災、水災等災害,因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者;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補助金額:

基隆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 2萬元,以5口為限。災前未設籍且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 財物受損救助:住屋遭火災、風災等災害,因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5千元,以5口為限。災前未設籍且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發給1萬元。
 
應備文件: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自災害發生後1年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救助。
 
詳細規定請見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臺北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災害救助對象包括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等情況。所稱災害的種類,指的是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救助之對象如下: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30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而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自付醫療費用達10萬元者。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並設籍且實際居住該住屋者。
  • 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 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
 
補助金額:

臺北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5口為限,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需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新台幣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新台幣1萬元。
 
應備文件: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自災害發生後1年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救助。
  • 身分證影本。
  • 戶籍謄本或戶籍資料。
  • 災害證明(如火災證明書、醫院診斷證明書、住屋或傢俱毀損相片等)。
  • 災害會勘紀錄表(由區公所提供)。
  •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影本。
  • 切結書(申請人與具領人不同時須檢附)。
詳細規定請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為準
 

新北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災害救助對象包括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等情況。所稱災害的種類,指的是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救助之對象如下: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者。
  • 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者。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者。
  • 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者;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補助金額:

新北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以籍在人在之戶內居住人口計算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以5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發給1萬元。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戶發給新台幣2萬元。

應備文件: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相關證明書: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10萬元之收據正本(因重傷)、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因死亡)。
  • 領據。
  • 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 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或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詳細規定請見新北市政府雲端櫃檯公告為準
 
 

桃園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災害救助對象包括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等情況。所稱災害的種類,指的是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救助之對象如下:
  • 死亡救助:因災當場致死,或因災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而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15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 住戶淹水救助:受災戶因災致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住屋之範圍以房屋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衛浴為限;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 住屋土石流救助:土石流入侵住屋,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住屋之範圍以房屋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衛浴為限。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以申請人於災害發生前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住屋之範圍以房屋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衛浴為限。

補助金額:

桃園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新台幣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新台幣1萬元。
  • 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新台幣2萬元。
  • 安遷救助:戶內人口每人新台幣2萬元,每戶補助以5人為限。災害發生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之住屋者,不予核發。

應備文件: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書。(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2. 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之影本。
  • 死亡救助:檢察機關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 失蹤救助: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 重傷救助:醫療院所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10萬元之收據正本。
  • 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安遷救助:皆須附上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受災照片 2~6 張。

詳細規定請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公告為準
 

新竹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申請資格為於新竹市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之本國國民。其中安遷救助、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以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者為限。

 
救助之對象如下: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者。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者。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補助金額:

新竹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程度者,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5口為限,每人新台幣2萬元。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戶新台幣2萬元。
 
應備文件:
  1. 受災照片2~6張。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死亡救助:檢察機關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法院裁定死亡確定證明。
  • 申請失蹤救助: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 申請重傷救助:醫療院所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10萬元之收據正本。
  • 申請安遷救助:應檢附戶口遷入證明。
  • 申請住屋土石流救助或住屋淹水救助:應檢附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稅繳納證明、自來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 因遭受火災申請救助:消防機關核發之火災證明書正本。
 
詳細規定請見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新竹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救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民眾,項目如下:

救助之對象如下: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 住戶淹水救助: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以1門牌為1戶計算;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補助金額:

新竹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已領取本縣縣民意外死亡保險理賠金30萬元者,不得重複領取死亡救助金)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5口為限,每人新台幣2萬元。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應備文件:救助對象應於備齊各項文件後,向災害發生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身分證影本。
  3.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災害證明文件。
  • 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 因災失蹤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生還救助金繳回款之切結書。
  • 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健保給付自付醫療費超過10萬元之收據正本。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安遷補助者:應檢附村(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受災照片2~6張。
  • 住屋淹水救助:應檢附村(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受災照片2~6張。
  • 發生火災災害者:檢附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受災照片2~6張。

 詳細規定請見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苗栗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苗栗縣災害救助項目及對象規定如下:

救助之對象如下: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者,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 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 住戶淹水救助:以中央氣象署發布之颱風或豪雨特報造成住屋水淹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並以1門牌為1戶計算;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並以1門牌為1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者,依其事實認定之。
 
補助金額:

苗栗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新台幣2萬元,以5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新台幣2萬元。
 
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均須為正本):
  1. 苗栗縣災害救助勘查表。
  2. 屋內外受災相片6~8張(含門牌),並請加註受災處所說明。
  3. 3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
  • 住屋因火災毀損申請救助者: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 申請死亡救助者:應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 申請失蹤救助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 申請重傷救助者:應檢附3個月內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健保給付外自付醫療費達10萬元之收據。
  • 因住屋毀損、土石流或淹水申請救助者:應檢附村(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3個月內水電費繳納收據。

詳細規定請見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臺中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臺中市災害救助項目及對象規定如下:

救助之對象如下: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以上者;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 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 死亡救助:限本市境內因災致死或因災致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補助金額:

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新台幣1萬5千元。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安遷救助:受災房屋現住戶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以5口人為限,每案最高新台幣1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應備文件:自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淹水救助、安遷救助: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並檢具證件。
  • 重傷救助: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並檢附醫院診斷重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0萬元之收據正本。
  • 死亡救助: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及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 失蹤救助: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及失蹤證明(並檢附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並檢具各項證件。

詳細規定請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公告為準
 

彰化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因災致死、失蹤、重傷及住屋毀損之安遷救助。受風災、震災、火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之民眾。

補助金額:

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住戶安遷救助:每人新台幣2萬元(每戶人口以實際居住為主,並以5口為上限)。
  • 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新台幣1萬5千元。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應備文件:
  1. 彰化縣災害救助勘查報表。
  2. 申請人戶籍謄本。
  3. 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謄本影本、水電瓦斯繳費單據影本)。
  4. 住屋毀損簡圖及照片。
  5. 郵局帳戶影印本。
  6. 其它供證明文件(檢查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火災證明;淹水救助、安遷救助之申請人之住屋為租賃者,需檢附租賃契約)。
 
詳細規定請見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南投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依南投縣政府核發災害救助金作業規定,本規定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所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受災戶是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補助金額:

南投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以5口為限。災前未設籍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新台幣2萬元。
  • 住屋緊急安置救助:實際現住戶住屋毀損致無法居住,無其他居住處所且無法依親者,補助每戶緊急安置費包含住宿費每日新台幣1800元,餐食費每日新台幣200元,每戶最多3日並以5口為限。
  • 住屋遭火災:財物受損致影響其生計者,以戶內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發給新台幣5千元,以5口為限。
 
應備文件:
  1. 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或報案紀錄1份。
  2. 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各1份。
  3. 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署死亡證明書或醫師診斷死亡證明書正本1份。
  4. 黏貼受災相片2~6張於災害勘查報告表。
  5. 戶籍謄本1份。
  6. 住屋災害勘查報表1份。

詳細規定請見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公告為準
 

雲林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雲林縣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 死亡救助。
  • 失蹤救助。
  • 重傷救助。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 住戶淹水救助:因中央氣象署發布之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致住屋屋內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1門牌為1戶計算;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補助金額:

雲林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5口為限,每人新台幣2萬元;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應備文件(均須附正本):
  1. 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勘查表。
  2. 屋內外受災相片4~6張(含門牌),並請加註受災處所說明(淹水受災戶提供相片有困難者,得檢附村里辦公處證明書)。
  3. 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調查清冊。
  4. 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救助計算表。
  5.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申請住戶淹水救助者得免附。
  • 住屋因火災申請救助: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 死亡救助: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 失蹤救助:警察機關所開立之失蹤證明文件。
  • 重傷救助:3個月內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新台幣10萬元之收據。
  • 安遷救助:建物謄本、建築執照影本與稅籍資料等房屋證明文件之一及3個月內水電費繳納證明。
  • 住戶淹水救助:3個月內之水電費繳納證明,但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者,得檢附村里辦公處開立實際居住住屋(非營業場所)證明。

詳細規定請見雲林縣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嘉義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嘉義市人民於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補助金額:

嘉義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死亡者,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30日以上未著者,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達重傷程度,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付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整,最高以5口為限。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應備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印章。
  • 公立醫院診斷書正本。
  • 死亡證明書正本。

特別說明:由轄區里幹事先行初勘災情,以簽報單向區公所報備,由區公所複查,符合救助標準者,核撥災害救助金。

詳細規定請見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嘉義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嘉義縣災害救助服務對象為因災致死或行蹤不明或重傷或住屋毀損者或住屋淹水戶。

補助金額:

嘉義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住屋毀損: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每戶每人新台幣2萬元(最高以5人為限)。
  • 住屋淹水:住屋因水災淹水屋內達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重傷救助:重傷者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死亡或失蹤救助:死亡或失蹤者每人新台幣20萬元。

應備文件:
  1. 災害救助勘查報告表。
  2. 戶籍謄本正本。
  3. 災害照片。
  4. 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或醫療費收據。
  5. 死亡證明書正本。
  6. 火災證明。

詳細規定請見嘉義縣社會局公告為準
 

臺南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臺南市市民遭受水、火、雹、風(含颱風及龍捲風)、旱、地震(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本市市民之配偶為臺灣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適用本辦法。

補助金額:

臺南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每戶以5人為上限。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3.5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5萬元。

應備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請蓋私章)。
  • 受災照片及證明。
  • 死亡或重傷診斷證明書。
  • 失蹤人口報案證明。
  • 申請人切結書。

詳細規定請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為準
 

高雄市

補助標準及內容:高雄市市民因為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受影響者。災害過後,若本市市民有受災情形,可於30日內依據「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規定,向各區公所申請災害救助。

補助金額:

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及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因災致毀損達不堪居住,每戶每人救助新台幣2萬元,每戶至多救助5人,最高新台幣10萬元。
  • 住屋毀損救助:住屋因災致毀損未達不堪居住,限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市民,每戶救助新台幣1萬5千元。
  •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每戶救助1萬5千元。

應備文件:
  1. 災害救助勘查表(區公所提供)。
  2. 全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
  3. 受災相片。
  4.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5. 委託書(申請人與領款人不同者需檢附)。
  6.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申請住屋淹水及土石流救助,雖未設籍但實際居住者需檢附)。
  7.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詳細規定請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公告為準
 

屏東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屏東縣市民因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受影響者。前項災害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認定之。

補助金額:

屏東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損毀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5口為限。
  • 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救助金2萬元。

應備文件:
  1. 本縣災害勘查表正本。
  2.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3. 領據正本。
  4.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 因火災致死者或申請火災安遷救助金需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
  • 死亡救助:另需檢附檢查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 失蹤救助:另需檢附向警政單位申報失蹤人口證明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 重傷救助:另需檢付醫師診斷證明書及住院之日起15日內,醫療費自付總額超過10萬元之收據影本。
  • 安遷救助:另需檢附住屋受災範圍照片2~4張,以及住屋全景照片1~2張,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住戶淹水救助及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另需檢附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土)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2~4張,若淹水(土)面積大且高度明確,可由鄉(鎮、市)公所檢附街頭街尾佐證照片即可。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申請人委託第三人代理具領者,應檢附領款委託書。

詳細規定請見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宜蘭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依照宜蘭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救助種類及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補助金額:

宜蘭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損毀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5口為限。
  • 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財物損失救助:每戶新台幣2萬元。

應備文件:
  • 死亡救助:死亡者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 失蹤救助:檢警單位開立之佐證資料。
  • 重傷救助: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之醫療費用收據、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安遷救助、財物損失救助:受災照片4張,須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片。
  • 淹水救助:受災照片4張,須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片。未設籍而有居住事實應檢附佐證文件。
  • 其他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申請人需舉證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關係等證明文件;受災戶之申請人為2人以上共同申請,由1人代表申請,並檢具共同委託書;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詳細規定請見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花蓮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花蓮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之適用對象,為於花蓮縣轄內遭受災害之本國國民;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本標準所稱災害,指水、火、風、地震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

補助金額:

花蓮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家戶戶內人口每人新台幣2萬元,以5口為限。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應備文件:
  • 死亡救助:死亡者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 失蹤救助:檢警單位開立之佐證資料。
  • 重傷救助: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之醫療費用收據、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安遷救助:須提供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片。
  • 住戶淹水救助:須提供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片。
  • 其他依補助項目所需的相關證明文件。

詳細規定請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公告為準
 

臺東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

申請期限: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後五日內據前項災害速報表審認災害救助類別且填繕災害救助勘查報表,連同受災戶申請應備文件於三十日內函報審查後,辦理撥款作業至各鄉(鎮、市)公所轉發受災戶。自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未函報者,不予受理。

申請條件:
  •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者。
    • 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 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 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 安遷救助:受災戶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於現址者,其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其種類及範圍之認定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或私人營業處所,不以需設籍者為限,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
  • 住屋砂石掩埋救助:住屋遭砂石侵入或掩埋,其面積達二分之一或高度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或私人營業場所,不以需設籍者為限,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 火災救助:受災戶實際居住於現址者且不以需設籍者為限,其住屋之財物遭火災毀損致影響生計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

補助金額:

臺東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十萬元整。
  • 安遷救助:經勘查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1萬元。
  • 住屋砂石掩埋救助:住屋遭砂石侵入或掩埋,其面積達二分之一或高度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台幣一萬元。
  • 火災救助:住屋遭火災,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五千元,以五口為限。

應備文件:
  • 死亡(失蹤)救助:
    • 本縣災害救助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法院死亡宣告、警察機關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 因火災致死者,應檢附台東縣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
    • 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除配偶外,同順位具領人有數人時,須同時簽領或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
  • 重傷救助:
    • 本縣災害救助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因火災致重傷者,應檢附台東縣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
    • 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及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醫療費用自付總額(不含健保給付)超過10萬之收據正本。
    • 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 安遷救助及火災救助:
    • 本縣災害救助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 災屋受損簡圖及檢附住屋標示門牌號碼及受損處之照片。
    •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房屋合法建物證明。(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物謄本影本、水電瓦斯繳費單據正(影)本)
    • 因火災受災者,應檢附台東縣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
    • 災後在外有租屋者或原受災住屋如為租賃者,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 住戶淹水救助及住屋砂石掩埋救助:
    • 本縣災害救助勘查報表一式二份。
    • 災屋受損簡圖及檢附住屋標示門牌號碼及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砂石侵入或掩埋面積或高度之照片。
    •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房屋合法建物證明。(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物謄本影本、水電瓦斯繳費單據正(影)本)
    • 災後在外有租屋者或原受災住屋如為租賃者,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詳細規定請見台東縣政府網站公告為準
 

澎湖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
適用於因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受影響者。前項災害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認定之。

補助金額: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住屋安遷救助:每口2萬元,以5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毀損住屋者,不予發給。
  • 住屋遭火災,財物損失:每口5,000元,以5口為限。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新台幣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新台幣1萬元。

應備文件:
  1. 災害救助勘查表正本。
  2.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 受災相片:
    • 安遷救助及住屋毀損救助:檢附住屋現況相片。
    • 淹水救助: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
  4. 委託書:(申請人與領款人不同者需檢附)。
  5.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6.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詳細規定請見澎湖縣政府網站公告為準
 

金門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
金門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所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
向災害發生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自災害發生後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補助金額: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死亡者,每人發給20萬元。
  • 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每人發給20萬元。
  •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每人發給10萬元。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金門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第6點第1項各款不堪居住情形,且於災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者,戶内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五口為限。
  •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新台幣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新台幣1萬元。
  • 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受災戶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每戶發給救助金2萬元。

應備文件:
  1. 金門縣災害勘查表正本。
  2. 戶口名簿影本。
  3. 領據正本。
  4.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死亡救助:另需檢附檢查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 失蹤救助:另需檢附向警政單位申報失蹤人口證明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 重傷救助:另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醫療費自付總額超過十萬元之收據影本。
  • 安遷救助:另需檢附住屋受災範圍照片二至四張及住屋全景照片一至二張,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住戶淹水救助及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另需檢附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土)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二至四張,若淹水(土)面積大且高度明確,可由鄉(鎮)公所檢附街頭街尾佐證照片即可。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申請人委託第三人代理具領者:應檢附領款委託書。

詳細規定請見金門縣政府網站公告為準
 

連江縣

補助標準及內容:災害救助對象包括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等情況。災害種類包括水、火、風、雹、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失重大,影響生活者。

補助金額:
  • 死亡救助:每人新台幣25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損毀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以五口為限。
  • 淹水救助:住屋每戶淹水50公分以上,發給救助金新台幣2萬元;淹水50公分以下的中低收入戶,則發給新台幣1萬元。
  • 住屋遭火災、水災、水淹等災害: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依受損程度酌予核發慰問金。

應備文件:
  1. 災害救助申請表。
  2. 受災戶或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 災害發生後的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療費用單據、住院證明、死亡證明等)。
  4. 村長、村幹事調查報告及縣政府督勘報告。
  5. 其他依補助項目所需的相關證明文件。

特別說明:
  • 災害發生後,受災戶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 受災戶如有特殊情況,得由村長、村幹事協助提出申請。
  • 遇有重大災害,縣政府得視情況機動調整補助金額及範圍。

詳細規定請見連江縣政府網站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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