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無力撫育之子女,推出「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只要符合資格,每月可領2197元補助。申請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年滿15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或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無戶籍、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需符合標準等條件者,即可申辦。
臺中市社會局指出,申請生活扶助需具備以下情形之一:
1.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 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 經法院判定負監護教養之人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5. 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6. 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述第一點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為:符合臺中市法定中低收入資格,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媒合資料。
2.戶內兒童及少年患有重大傷病。
3.父母一方患有重大傷病致無法工作。
受補助者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臺中市之相關證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臺中市。受補助者如因疾病無法就學者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具有在家自學證明得以申請。受補助者於外縣(市)就讀國中、國小者,需實際設籍並居住於臺中市及就讀高中(職)或特殊學校需求者需設籍於臺中市。
臺中社會局表示,符合條件的兒童每月可領2197元。符合條件的兒童與少年,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進行申請。補助款核定通過後,每月10日會撥入申請兒童之帳號中。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得由委託監護者或提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申請:
1.申請表,應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但申請人可提供所有應計算全家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免附。
3.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4.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5.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如下:
1.15歲以上在學者,需檢附就學證明。
2.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3.重大傷病證。
4.診斷證明書需區域醫院以上開立。
5.服刑者,檢附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6.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7.非自願性失業者,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
8.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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