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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告好市多!A肝毒莓案135人提團體訴訟 求償1107萬

記者 許稚佳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0/31 10:39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31 10:39
消基會今向好市多提團體訴訟。(圖/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今向好市多提團體訴訟。(圖/消基會提供)

好市多日前綜合莓檢出A肝病毒,多批下架回收,但已有不少民眾已經吃下肚,而消基會今(31)記者會表示,今將提起團體訴訟,共計有135位消費者辦理請求權讓與,委託消基會提出團體訴訟,其中精神慰撫金請求27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請求834萬1500元,總計請求1107萬2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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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市多冷凍莓驗出A肝病毒。(圖/食藥署提供)

3月間美國接連有民眾吃了好市多等大型通路販售的冷凍有機草莓後驗出A型肝炎,而國內4月啟動稽查,揪出好市多「科克蘭綜合莓」有A肝病毒,9427包已經賣出,為此食藥署請衛生局監督業者完成後續回收銷毀作業並依法處辦,也針對購買該產品的民眾發布簡訊,同時啟動回溯性疫調。

消基會表示,事發至今,好市多仍維持低調,僅聲明「可以憑購買紀錄和會員卡退款及加一倍按購買食品之價額為賠付」,事前未盡到商品把關之責,事件發生後又未道歉、未談及賠償,甚至對於已購商品的消費者所憂慮的健康風險均未著墨,提出有效的因應政策,實在有失跨國大型企業的風範,未負擔其企業的社會責任。

 
根據《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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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9條則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再者,《消保法》第51條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此,消基會表示,這次團體訴訟總計有135位消費者辦理請求權讓與,委託消基會提出團體訴訟,其中精神慰撫金請求27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請求834萬1500元,總計請求1107萬2620元。

消基會指出,本次替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用意在提醒國內製造、輸入之產業,在一定規模下,應確立檢驗機制,確保生產、輸入的商品在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亦應肩負起企業社會責任,主動出面下架、回收並對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提出道歉和補償措施,勇於負責,這才是誠信店家應有的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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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市多#莓果#A肝#團體訴訟#消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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