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撿到錢或是物品,大家通常做的就是送到警局去失物招領,不過有屏東有民眾撿到300元現金,她送到警局之後,質疑員警態度差,跟她說金額低於500元以下,以後就當作沒看到,也不要送到警局,而警方澄清,可能是員警表達方式造成誤解,而按照民法807條規定,民眾拾獲500元以下價值物品或現金,可自行保管,一個月後沒人認領,就是拾獲者所有。
女子說把撿到的300元送到警局時,值班員警叫她,以後路上看到金額低於500元以下就當作沒看到,也不要送到分局,質疑警察態度差,不想受理報案,而在路上撿到錢,就算少於500元,你會怎麼做。
民眾vs.記者:「應該在這邊等一下,看有沒有人再回來找吧,如果沒有呢,沒有的話喔應該也是送警察局啦。」
民眾vs.記者:「很少會撿到啦,(會到派出所交給警察)對啊。」
拾獲遺失物,民眾熱心送警局,但常因為不少價值不高的物件,常無人領回造成困擾,民法因此規定,拾獲價值五百元以下遺失物,像傘具文具等以及現金,民眾也可自行保管,但仍需有報案程序,才不會之後涉侵占,一個月後無人找尋認領,可歸拾獲者所有,但若堅持交到派出所,警方得依規定受理。
民眾vs.記者:「撿到的錢低於500塊是可以自己保管,(是喔)不一定要交給派出所,你知道這樣的規定嗎,不曉得餒。」
民眾vs.記者:「不是都宣導說撿到錢,不是自己的就不可以占為己有嗎。」
東港派出所所長黃奕鳴:「本案值班人員受理民眾拾得物,造成民眾誤會以及誤解一案,本分局督導人員已立案調查。」
警方澄清當天有照規定受理報案,經過調查若是員警服務態度差,會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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