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仍在高原期,重複感染人數增多,指揮中心統計,截至目前共有30110例重複感染,但卻有635例經過醫師通報,短短30天內就重複感染,佔比達整體2.1%,因此經專家會議討論後,決定修訂放寬新冠肺炎重複感染定義,從發病採檢日1個月至3個月內修訂成14天至3個月內;如是超過3個月後的重複感染或新確診,也取消Ct值,只要陽性就可認定。
指揮中心針對已解除隔離的確診個案重複感染定義進行修正,將重複感染定義從「發病日或採檢日1個月至3個月內」放寬為「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至3個月內」,也就是說,感染後14天,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以及PCR陽性(Ct值<或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經通報勾選「疑似重複感染個案」即可研判確診。
一、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處置:
(一)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此對象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二)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惟此類對像如經醫師綜合評估(例如目前有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快篩檢驗結果、SARS-CoV-2 RT-PCR 檢驗結果陽性惟Ct值≥30等)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
三、重複感染個案如有採集PCR陽性檢體,衛生單位或臨床醫師可評估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持續國內監測SARS-CoV-2變異株流行現況。
四、為促進用藥時效,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逕行依專業用藥,惟若臨床醫師、衛生機關或各區傳染病防治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
指揮中心表示,前述事項及醫療院所通報流程等已於今(2022)年9月30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轄區醫療院所辦理,相關防治措施亦將視國內疫情變化適時調整,確保國內防疫安全。
《TVBS》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如有疑似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 0800-0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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