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留意每個條文是否合理,避免之後自己吃了虧。一名租客分享,最近打算租一間房,但當進入簽約環節時,卻發現房東不肯在合約上寫自己的身分證字號,他也好奇詢問大家是否有法律問題。對此,引來一票人狂勸「不要租這間!」
消息一出,眾人狂搖頭,並勸原PO別租了,「你確定他是房東?有沒有想過他身分證已無效」、「怕你檢舉他逃漏稅吧,我租了3間都這樣」、「心裡有鬼,還是再看別的吧」,至於契約是否成立,網友也給出答案,「合約這樣是不成立的」。另外,也有內行透露,房東不寫可能是出自1原因,「怕你去申請東申請西啊」、「要辦租屋補助,合約內也需要身份證字號,房東是怕房客申請嗎」。
而根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點規定,租賃契約應記載租賃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若租賃契約若未載明出租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仍屬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形,自得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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