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丁車」正夯,金門縣警察局今天表示,卡丁車非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車輛,且是休閒用途,在道路上行駛卡丁車,將處新台幣1200到3600元罰鍰。
縣警局發布新聞表示,卡丁車又稱「高卡車」,是小型賽車,或是指一種賽車運動。這種車子大小比標準汽車小得多,適合初學者學習及作為休閒使用。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的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的動力器具,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1200到3600元以下罰鍰。
分隊長張尹瑄說明,卡丁車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的車輛,屬於休閒用途器具,不能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想要安全且符合規定地享受使用卡丁車的樂趣,可以到公園、私人空地或是專用會場使用,但千萬不要駕駛到一般道路範圍。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用路人,除了卡丁車外,滑板車等動力運動休閒器材,也都不可在一般道路使用,違規上路除了可能遭警方舉發外,更可能因操作不慎發生事故。
金門縣政府為興建東北角的馬山港預做準備,近期開發官澳海堤,招商推出市集,為本地民眾和旅客增加新去處,其中,電動卡丁車將是一項新體驗。去年底,金湖鎮瓊林蔡氏千年聚落風華再現計畫,即有業者推出卡丁車試乘。縣警局表示,縣府辦理相關活動會申請路權,卡丁車在申請路段行駛沒有問題,但到一般道路即屬違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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